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大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彭X与彭X珍、彭X蓉、苏X等人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一品名都附近的一家麻将馆内,以“翻三皮”的方式参与赌博,后帮其赌博人员洗牌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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