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樟)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上11时许,我所民警在永兴县XX镇XX村巡逻时发现XX村一户民宅内有人在赌博,随后我所民警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刘XX、邓XX、邓XX、曹XX、刘X。经调查,当日房主周XX给女儿办订婚宴,邀请一些亲朋好友到家里喝酒,其中刘XX、邓XX、邓XX、曹XX、刘X自发组织到周XX家客厅以铜钱宝的方式赌博,赔率为1:1或者1:2,最低下注10元,最高下注50元,赌资总计1000余元。经询问,刘X对其坐庄在赌“铜钱宝”一事供认不讳,刘XX、邓XX、邓XX、曹XX对参赌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刘X等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