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火)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黄溪*******,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伙同石欣、米健伟(未到案)在溆浦县二桥下河边米健伟的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同日23时许,张*在怀化市鹤城区宏宇新城凯瑞名门小区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另查明:张*于2013年11月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5年7月23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前科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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