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钱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从云门商城返回东山办事处的家中,其行至大将中路与夏梓桥街的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抓获现行。钱xx的行为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称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二日。因钱**系70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