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洞口县高沙镇板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云从2024年12月份开始,为了赚取每月100元的好处费,而帮别人在自己位于洞X县高X镇飞X村向X组经营的晓X商店摆放了两台赌博机。到了2025年7月初,为了赚取每月100元的好处费,又帮别人在自己经营的晓X商店摆放了一台打烟机。该三台赌博机一直摆放至今,用于提供给他人赌博。且唐**获取了好处费4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唐X云的陈述;2.参赌人员刘X球的陈述;3.现场照片;4.前科材料;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