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松)决字[2025]第052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松柏*******,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松柏*******。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02时许,刘**因何X与胡风旭债务纠纷琐事与胡风旭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XX村路口的加油站见面,刘**携刀前往。双方到了加油站后发生言语争吵,刘**持刀与胡风旭、胡风诚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胡风旭、胡风诚受伤。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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