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火)决字[2025]第0218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河西*******。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石*伙同张刚、米健伟(未到案)三人在溆浦县二桥下河边米建伟车内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的毒品海洛因一次;7月19日晚上22时许,石*和米健伟二人在溆浦县二桥下河边米建伟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7月21日晚上22时许,石*、张刚和米健伟三人在溆浦县二桥下河边米健伟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另查明,2025年7月19日至7月22日,石*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德天广场一公共厕所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三次。再查明:石*于2024年2月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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