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不决字[2025]第0077号

  违法行为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峰乡岩堰村6组,现住:高峰乡岩堰村6组。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xx村黎x近期有吸食冰毒的情况。当天,公安机关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将涉嫌吸毒的黎x抓获,并采集黎x新鲜毛发样本一份送至湖南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黎x毛发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黎x本人也陈述其未吸食毒品。
  以上事实有黎*的陈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湖南******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黎丹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丹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