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周xx在荷塘区xx门口散步时发现充电桩处有一辆爱玛电动车未拔钥匙,陈x发现后指使周xx去将该电动车盗走,周xx答应后将电动车盗走并骑到荷塘区xx小区内进行藏匿,陈x在此期间一直骑自己的电动车跟随在周xx身后,两人在完成藏匿后一起骑电动车离开。另查明该被盗电动车系报案人李xx于2025年2月14日以2799元的价格购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