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91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浏阳市经开区蓝思*******。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1时许,黄XX酒后窜至浏阳市经开区XX公司XX食堂,并在该食堂内闲逛,黄XX在该食堂内看到XX公司员工郭XX盯着他看,觉得是对其有意见,遂上前往郭XX裆部与头部各打一拳,并对郭XX进行追打。后黄XX又认为在该食堂内做生意的档口老板马XX对其指指点点,又上前对马XX左脸打了一巴掌。造成郭XX与马XX受伤。2025年7月24日,黄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与申辩;2、郭X、马XX的陈述;3、证人魏XX、吕X的陈述;4;现场监控截图;5、病历资料;6、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8、黄XX的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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