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45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3时许至2025年06月28日15时许,吴xx在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xx村将拉货的货车堵在xxxxxxxxxxxxx公司的出料口处长达2小时,导致公司石粉出料口无法出料,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