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阳***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12时许,未成年女性周X进入湘潭市岳塘区XX时尚酒店1514号房间,酒店未按访客管理制度登记周X身份信息,未在周X进入房间后进行安全巡查,周X在房间内醉酒后遭到王X、王XX、王XX强奸,16时许周X醒来后从1514房间逃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25年2月28日XX时尚酒店未如实登记1514房间入住人员王X身份信息,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王XX监护人联系方式、王XX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开房记录、视频侦查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