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高)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马厂镇张官堡村三*******,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5时20分许,当事人王X因在沪昆高速东往西14XXkm+XXXm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查当事人王X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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