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3月14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饮酒后,到益阳市资阳区接城提社区合兴村民组其前妻刘丽娥房间里,殴打威胁并用菜刀划伤刘丽娥。2025年6月30日,经法医鉴定,刘丽娥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本个陈述、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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