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西八里镇西八里村*******,现住资枣社区5栋4单*******。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系北塔区×××酒吧工作人员,2025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杨××喝醉酒后到×××酒吧一楼门口,杨××怀疑其他×××酒吧员工说其坏话,于是对员工封××(艺名:××)进行殴打,打了封××头部三拳,随后被安保拉开至其他角落。杨××后将上衣脱下,对路边无关人员林××后脑勺打了一拳。杨××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 伤情照片 监控截图照片 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随意追逐、拦截多人或者随意殴打二人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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