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单位:武冈市****,地址: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法定代表人:彭***
  现查明:2024年8月1日,武冈市公安局反恐中队联合邓元泰派出所在对武冈市****(武冈市永恒光伏电站)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配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的固定式或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