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4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隆回县周旺镇斜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中午,邓分桃与谢小雨吃饭的时候商量要找机会举报李**等人开货车超载的问题,当天下午,邓分桃驾驶一台五菱牌面包车(湘ET7709)、谢小雨驾驶一台凯迪拉克小车(湘MKL723)在隆回寻找机会,下午17时许,两人发现了李**驾驶的一台货车(湘N1F696)明显超载,两人一直跟随李**的货车,并拨打了举报电话,因路政工作人员已下班,两人商量为了避免货车卸货丢失证据,决定寻找机会将货车逼停。当李**驾驶货车到三阁司镇五里中学门口附近时,邓分桃驾驶面包车超车后减速逼停李**的货车,谢小雨将其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停在李**货车的正后方,李**没看到后面有车,就往后倒车并从左侧超过邓分桃的面包车继续往前行驶,在往后倒车的时候将那台凯迪拉克小车引擎盖损坏。然后谢小雨上了邓分桃的面包车继续跟着李**的货车走,走了几百米后,李**驾驶货车到达三阁司镇五里农机站附近的一个沙场,邓分桃也跟着进入并将车停在李**货车的左后方,防止李**卸货。随后双方争吵几句后,李**驾驶货车故意往后倒车,将邓分桃的面包车撞开,导致面包车玻璃、右后门、轮胎受到不同程度损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