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6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3年12月08日21时30分许,孙某驾驶湘E15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槐树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经核查,孙某驾驶证被注销多年,其于2021年9月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首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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