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威*******。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21时57分许,张某某驾驶湘ECB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雪峰路朗庭酒店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结果为112.38mg/100mL,经审查,公安机关对其作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但其于2020年08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讯问笔录 4、呼气式酒精检测 5、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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