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园丁*******。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常*途径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5栋楼下停车棚时,发现一台未拔钥匙且未熄火的红白色台铃电动车,为方便自己日常出行及上班使用,违法行为人常*便将电动车从停车棚内盗走。2025年7月2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该红白色台铃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视频侦查报告、检查笔录、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