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花)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花园*******,现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园*******。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上午09时许,邓**的母亲陈美凤与邻居邓友兰因堆土种菜一事发生口角,邓**知悉后与邓友兰、邓友兰的丈夫曾传忠发生争执,随后邓**与邓友兰、曾传忠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邓**将邓友兰推倒在地,又将曾传忠摔倒在地上,并打了邓友兰两个耳光,邓**被邓友兰用瓷碗将额头砸伤,下体被曾传忠用手掐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福的陈述材料,违法行为人邓某兰的陈述材料,违法行为人曾某忠的陈述材料,证人陈某凤的陈述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因对方有过错,先动手在先,造成的伤势较轻,其行为符合情节较轻。又因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节。两相抵做一般情节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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