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45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6时许,彭XX与凌XX(65岁)在平江县福利中心的康乐年华养老院宿舍5楼的走廊上发生口头纠纷,后彭XX对凌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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