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9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刘×自2022年开始吸食毒品,2022年3月,刘×因吸毒和容留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合并执行拘留20日。2025年4月份的一天,刘×和朋友“老许”一起到邵东市宋家塘医院附近“×伢子”租房去耍,当时“×伢子”和其一个朋友正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混合物,于是刘×也跟用吸毒的工具吸食了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经认定,现刘×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的询问笔录、毛发检测结果、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