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7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陶岭*******,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陶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6时许,刘**(身份证号码:431002198804080545)饮酒后驾驶湘MD8745小型普通客车从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小东江方向驶往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文武冲村方向,行至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文武冲村鸡婆田农庄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62mg/100ml。经调查发现驾驶人刘**于2024年03月16日饮酒后驾驶湘MD874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州市新田县公园西路公园西路(公园西路与前进路口至公园西路与柏新坦路口路段) (62021) 路段,被新田大队一中队查获,驾驶人刘**于2024年03月18日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饮酒驾驶资料、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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