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83号
违法行为人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鹤*******。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于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楼手机维修店侧面,将受害人彭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于xx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彭华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扣押文书、现场监控视频、受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于美林主动投案、退赃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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