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68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人曾**为了贷款,将自己名下的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给他人使用收转诈骗资金约9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笔录、上游犯罪资料、户籍、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