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杨)决字[2025]第1912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杨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日07时许,曾爱连与左**发生纠纷,左**用竹棍打在曾爱连左边大腿,后曾爱连抢左**手中的竹棍时摔倒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左**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左**系1949年出生,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