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91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浏阳市金刚镇派出*******。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凌晨,违法人何XX与被害人柳X等人均在浏阳市XX区XX酒吧喝酒。2025年7月18日4时许,违法人何XX自浏阳市经开区和平酒吧喝酒出来后,见柳X持砍刀堵在XXXXX夜市位置,随后柳X手中的砍刀被鲁X夺下并用手藏于身后,何XX认为柳X要“搞”他,遂从鲁X手中夺过砍刀朝柳X砍了数刀,其中一刀砍中柳X左额位置导致柳凯受伤。2025年7月24日何X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何XX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柳X的陈述;3.证人鲁X、邓XX、欧XX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6.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7.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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