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李X于2025年07月20日00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能源汽车在岳阳县新开镇茅栗铺S308殡仪馆路段被例行设卡的交警大队新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X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3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李X在2017年9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交警支队南湖大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1月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并处罚,且其驾驶证也被吊销,李X其行为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前科资料;户籍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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