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日月*******。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1时许,何X酒后驾驶湘MKX79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林峰路由东往西行驶,转至紫金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双牌县紫金南路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对何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何X带至双牌县中医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带至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2025年07月18日将何X的血液样本送至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结论为:何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9.46mg/100ml。何X涉嫌危险驾驶。经调查,何X尚不存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所列从重情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属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我局已依法对其做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因2020年01月02日20时48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与新民巷交叉路口路段被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处罚。现查实,何X属于再次饮酒的违法行为,现呈请转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