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不决字[2025]第0177号
违法行为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现住:均坪镇明家塘村十*******。
现查明2023年因贺X为生活便利将自己名下的中国电信电话卡(副卡)19974565XXX给其小舅子顿X义使用,目的是减轻其生活负担,替其缴纳电话费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贺*的陈述与申辩、违法嫌疑人顿*义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贺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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