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14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至7月21日,郭x使用廖xx、肖xx所提供的电话卡,在明知架设手机口为他人进行催收活动的情况下,依旧在娄底市娄星区xx小区xx房内进行架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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