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昆)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在骑电动摩托车经过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南津路社区国道路段时,发现受害人魏XX经营的一家双峰三轮车农机配件店外地坪里摆放了一个手拖车,之后黄XX趁无人发现将手拖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