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刑)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至31日,犯罪嫌疑人杨大妹(另案处理)、杨友香(另案处理)、杜妹妹(另案处理)、苏金英(另案处理)、孙菊英(另案处理)五人先后三次潜入泸溪县鸿运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盗窃锌颗粒,并将锌颗粒转卖给违法行为人杨**,杨**明知杨大妹等人所送物品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杨**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2025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大妹、杨友香、杜妹妹三人在泸溪县武溪镇老城区捡药材时,发现鸿运公司仓库摆放有大量锌颗粒,遂产生盗窃锌颗粒的想法。后三人沿泸溪县武溪镇六车道中国石油加油站后山小路翻至鸿运公司仓库盗窃锌颗粒,三人使用蛇皮口袋盗走锌颗粒120余斤,后以每斤5元的价格将锌颗粒卖给杨**所开的废旧收购店,获得赃款6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200余元。 2025年5月30日14时许,杨大妹、杜妹妹、杨友香三人再次相约潜入鸿运公司盗窃锌颗粒,三人采取相同的方式盗走锌颗粒230余斤。因此次所盗锌颗粒较重,杨友香打电话将杨**喊至距离鸿运公司不远的路边交易,杨**到边后明知杨大妹等人出售的物品系盗窃所得,仍然以1100余元予以收购,杨大妹等三人各分得赃款380余元。同日,杨大妹、杨友香、杜妹妹在老城活动时碰到苏金英,几人告知苏金英盗窃锌颗粒的情况,并邀约苏金英一并前往。后四人相约次日凌晨2时许再次实施盗窃。 2025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苏金英起床后欲跟杨大妹等人汇合时想起与其住在一起的孙菊英,遂打电话邀约孙菊英一并前后。苏金英、孙菊英跟杨大妹等人汇合后沿之前小路再此潜入鸿运公司仓库外,杨大妹、杜妹妹先潜入仓库盗窃锌颗粒,两人将所盗锌颗粒搬至仓库外后,召唤其余三人返回仓库盗窃锌颗粒,五人共盗走锌颗粒440余斤。几人将锌颗粒搬至路边后由孙菊英拨打杨**电话,杨**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几人接至店中交易,此次交易共获得赃款2200元,每人分得赃款440元。 2025年6月4日,办案民警在杨**处扣押暂未处理的锌颗粒约792斤,收购价格3960余元。其中杨大妹、杜妹妹、杨友香每人分得1026元,孙菊英、苏金英每人分得440余元。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鸿运公司被盗锌颗粒市场价格进行鉴定,认定杨大妹、杨友香、杜妹妹、苏金英、孙菊英五人所盗锌颗粒总计396公斤,每公斤市场单价18.20883元,市场总价值7210.7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退缴涉案物品,协助办案民警抓获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杨**存在有立功表现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