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01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违法人员曹XX的朋友“山鸡哥”要曹XX帮他去取钱(一些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钱),取一次钱200元好处费。曹XX同意后。2025年7月23日,“山鸡哥”(在逃)给了曹XX400块钱车费还有一台工作机和一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808344,用户名:温XX,密码:183196)。要曹XX到郴州找一个中国银行取钱,曹XX就坐网约车从耒阳到了郴州市北湖区XX路的一家中国银行门口,到银行门口后曹XX告诉“山鸡哥”,后等了一会,“山鸡哥”就叫曹XX戴上帽子和口罩去银行ATM机上取钱,曹XX查询了银行卡内有15000元钱,曹XX取了一笔5000元钱出来,后机子出故障就没有取剩下的钱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