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1016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银色两轮摩托车从梅坪社区农贸市场家中前往东山办事处一饭店上班,其行至大将中路与夏梓桥街的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现行。朱xx的行为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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