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石*******,现住塘渡口镇石虎村5*******。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中午,邓XX与谢XX吃饭的时候商量要找机会举报李XX等人开货车超载的问题,当天下午,邓XX驾驶一台五菱牌面包车(湘ET7709)、谢XX驾驶一台凯迪拉克小车(湘MKL723)在隆回寻找机会,下午17时许,两人发现了李XX驾驶的一台货车(湘N1F696)明显超载,两人一直跟随李XX的货车,并拨打了举报电话,因路政工作人员已下班,两人商量为了避免货车卸货丢失证据,决定寻找机会将货车逼停。当李XX驾驶货车到三阁司镇五里中学门口附近时,邓XX驾驶面包车超车后减速逼停李XX的货车,谢XX将其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停在李XX货车的正后方,李XX没看到后面有车,就往后倒车并从左侧超过邓XX的面包车继续往前行驶,在往后倒车的时候将那台凯迪拉克小车引擎盖损坏。然后谢XX上了邓XX的面包车继续跟着李XX的货车走,走了几百米后,李XX驾驶货车到达三阁司镇五里农机站附近的一个沙场,邓XX也跟着进入并将车停在李XX货车的左后方,防止李XX卸货。随后双方争吵几句后,李XX驾驶货车故意往后倒车,将邓XX的面包车撞开,导致面包车玻璃、右后门、轮胎受到不同程度损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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