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白)决字[2025]第0290号
被处罚人W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WAN ××(万××)于2020年1月14日持美国护照以探亲方式签证,从美国休斯敦飞往中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家中照顾年事已高的外婆,因新冠疫情原因不方便回美国,一直非法居留在中国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家中,非法居留时间长达5年之久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WAN××的陈述与辩解;2、WAN××本人护照签证;3、到案经过;4、国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WA***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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