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晃公(林)不决字[2025]第0026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玉屏县平溪*******,现住:贵州省玉屏县检察*******。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6时许,姚*和驾驶红色皮卡车(车牌号:贵D***98)前往**镇**村***组的“新晃**建筑材料厂”盗走红砖400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20元钱。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姚*和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资料;4、鉴定意见;5、调取的书证资料;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被盗财物价值不足5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且在案发后,违法嫌疑人姚本和主动找到被侵害方进行赔偿,主动消除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要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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