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69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违法人谭XX与受害人黄X原是同事关系,谭XX熟知知黄杰每天早上6时左右会驾驶货车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XX超市卸货,2025年07月24日早上6时许谭XX遂提前于在XX超市附近蹲点,趁黄X将货车停放在XX超市去卸货的过程中,谭XX趁机迅速进入谭XX货车主驾驶内,将谭XX放置在货车主驾驶仪表台上的一台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系受害人黄X于2024年以1800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谭**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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