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97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3年05月20日00时许,我大队民警在洞庭湖大桥君山上桥处查获一辆号牌为湘F5XXXX的小型汽车,发现该车驾驶员祝X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我们将驾驶员祝X带至君山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6.8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公安内网查询,祝X曾于2021年06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查获并处罚,涉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祝*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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