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三阁司镇优先村1*******。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张**来到隆回县花门街道XX酒店附近顺发二手车行二楼一民房找朋友玩,但罗X不准张**进入,张**与罗X发生争执,后龙XX闻声赶来帮着罗X一起阻拦张**进入民房,接着张**用手打了龙XX左脸一记耳光,并用脚踹了龙XX肚子一脚,一旁的黄XX举起手机拍视频,张**则用手给黄XX的脸部打了一记耳光,在打耳光的过程中,黄XX拍摄视频的手机被张**碰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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