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七)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3时许,唐XX酒后在零陵区华天酒店大堂肆意滋事,用手机砸酒店的玻璃桌子并对前来劝阻的保安进行辱骂、殴打。经询问,唐XX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4、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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