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86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4月24日,违法行为人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XX市场A区8栋金原物流店内,趁店内无人盗窃店内前台桌上一台蓝色的华为手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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