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1时许,驾驶人邓**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在永兴县马田镇马三公路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5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邓**驾驶车辆于2021年07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处罚,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第一次酒驾记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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