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9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晚上23时许,李x与彭xx因感情纠纷双方在车上产生口角,彭xx将车停在冷水滩区xx路口让李x下车,李x当时并未下车,双方继续在车内争吵并引发冲突,李x用手打了彭xx几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