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830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0时许,曾X与肖X龙等人在新化县桑梓镇XX台球室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把打底十元,最多押注一百元,全场赌博输赢几百块。其中,曾X共计押注三把,一把二十元、一把三十元、一把一百元,共计赢钱百余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证词、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