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高峰乡溇江*******,现住慈利县高峰乡溇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9时11分许,龙**无证驾驶湘GS5592号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搭乘1人)行驶至慈利县通津铺镇市场河居委会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龙**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法载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人车照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综合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车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人龙**年满79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