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5时52分许,黄XX(身份证号码:431102XXXXXX6791)驾驶湘M9XXXX小型汽车途经零陵区梳子铺乡凤凰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公安内网查询:黄XX从来没有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5)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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