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6时左右,在XX县XX镇XX社区,李X两个儿子出门丢垃圾的过程中垃圾袋损坏导致垃圾掉落在刘XX的自建房门前空地,刘XX通过监控前往李X租住的201住房寻找说法,李X让吴XX(9岁)和吴XX(6岁)两人陪同刘XX前去收拾垃圾,但吴XX和吴XX收拾垃圾途中吴XX与刘XX发生口角,吴XX用手和垃圾袋殴打刘XX,刘XX遂找到李X讲此事,双方产生口角,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刘XX用右手打了李X左右脸各一耳光,李X报警后关门,刘XX离开回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视频侦查报告、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1)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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